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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唐海成与王亚伟、孟寅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成,王亚伟,孟寅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658号原告唐海成。委托代理人王晓宇,���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伟。委托代理人孟寅寅(系王亚伟的妻子),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号,现住江苏省江阴市江峰路***号**单元***室。被告孟寅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代表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海成诉被告王亚伟、孟寅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宇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海成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宇,被告孟寅寅暨王亚伟的委托代理人,���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海成诉称:2014年11月9日11时55分许,王亚伟驾驶苏A×××××轿车在江阴市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龙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与黄龙路由东向西驶入朝阳路后向左斜过道路的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他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亚伟和他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苏A×××××轿车登记车主为孟寅寅,该车在人保盐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他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0758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18元/天×31天)、营养费1620元(18元/天×90天)、护理费6300元(70元/天×90天)、误工费71400元(150元/天×476天)、残疾赔偿金223038元、被扶养人唐��顶、唐铭生活费7115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1000元、拐杖费150元、电动车修理费700元,合计498502.08元。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7101.25元,其中由人保盐城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由王亚伟、孟寅寅承担60%的赔偿计227101.25元,由人保盐城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告王亚伟、孟寅寅辩称:王亚伟与孟寅寅系夫妻关系,他们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苏A×××××轿车登记在孟寅寅名下,该车在人保盐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认可王亚伟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孟寅寅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盐城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不同意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用药。被告人保盐城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苏A×××××轿车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认可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如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他公司要求在医疗费内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他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1时55分许,王亚伟驾驶苏A×××××轿车在江阴市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龙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与黄龙路由东向西驶入朝阳路后向左斜过道路的唐海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唐海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2月5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亚伟、唐海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苏A×××××轿车登记所有人孟寅寅,王亚伟与孟寅寅系夫妻关系。苏A×××××轿车在人保盐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人保盐城分公司垫付给唐海成10000元,孟寅寅垫付给唐海成57285.96元。又查明:事故发生后,唐海成于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2月5日、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8日在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多次前往医院门诊。唐海成共住院31天。唐海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截至2016年6月17日共产生医疗费107582.98元(已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2016年3月23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海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Ⅷ(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唐海成伤后需设置的误工期以受伤至定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护理人数以1人为宜,尚未构成护理依赖,营养期以90日为宜。唐海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566元。庭审中,双方对医疗费10758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18元/天×31天)、残疾赔偿金294191.10元(含被扶养人唐华顶、唐铭生活费71153.10元)、电动车修理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医疗费发票、病历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暂住证、户口簿、户籍证明、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本案中,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唐海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认定由王亚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孟寅寅自愿和王亚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问题。首先,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10758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残疾赔偿金294191.10元(含被扶养人唐华顶、唐铭生活费71153.10元)、电动车修理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且上述损失的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1、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唐海成的营养期限为90日,结合唐海成的伤情,确定营养费为1620元(18元/天×90天)。2、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唐海成护理期限90日,结合唐海成的伤情,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确定护理费为6300元(70元/天×90天)。3、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江阴市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工资单及证明等,可以证实事发前唐海成在休闲中心从事辅助工工作,其主张误工损失按每天150元标准计算,证据不足,故应参照其他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本院确定唐海成的误工损失为57753.80元(44286元/年÷365天×476天)。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中,考虑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5、拐杖费:唐海成主张治疗恢复中购买拐杖的费用150元,并提供了发票,根据唐海成的病历记载,该损失与唐海成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存在关联性,���损失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唐海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0758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294191.10元(含被扶养人唐华顶、唐铭生活费71153.1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5775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元、拐杖费150元、电动车修理费700元,合计478355.88元。(三)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人保盐城分公司为苏A×××××轿车承保了交强险,王亚伟驾驶上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海成受伤,人保盐城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人保盐城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偿120700元,不足部分的损失357655.88元应由王亚伟、孟寅寅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214593.5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人保盐城分公司为苏A×××××轿车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人保盐城分公司应当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人保盐城分公司提出医疗费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未能提供相应的非医保用药清单及可替代药品清单,故本院不予���持。认定人保盐城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唐海成214593.53元。孟寅寅已支付的57285.96元视为代人保盐城分公司垫付给唐海成的款项,由人保盐城分公司直接返还给孟寅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海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478355.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7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14593.53元,合计赔偿335293.5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325293.53元,其中向唐海成支付268007.57元,向孟寅寅支付57285.96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唐海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0元、鉴定费4566元,合计5626元(唐海成已预交),由人保盐城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唐海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或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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