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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602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4日,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李某某,男,汉,生于197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旦 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