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602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4日,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李某某,男,汉,生于197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旦 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