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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陈细花与王良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花,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王良秋,丁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细花,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王良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良秋,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丁萍萍,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细花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王良秋、丁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施静澜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