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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胜华与赵运兰、河北卓亚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华,赵运兰,河北卓亚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华。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运兰。被执行人:河北卓亚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林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鑫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玉璋,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书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负责人:杨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左国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华与被执行人赵运兰、河北卓亚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