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0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5465号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章德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君娜,该公司员工。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天封大厦二楼)。代表人:陈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2798元,由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海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罗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