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素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委托代理人童礼军,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素梅,成年,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君红代理审判员 龚嘉奎代理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