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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宏超、韦华杰、胡飚雄、范存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2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地湖南省,住湖南省安乡县官垱镇。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安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0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伙同欧坚川、“老胡”(后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银色面包车(车牌粤SJ8S22),窜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2区花卉世界17森洁花木园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放在门口的四季桂花,然后到附近的阳光园艺店门口,盗窃该店六盆小花,之后又窜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2区花卉世界17森洁花木园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放在门口的四季桂花。当晚共盗窃该店11盆四季桂花,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00元。2、2016年0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伙同欧坚川(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银色面包车(车牌粤SJ8S22),窜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2区花卉世界17森洁花木园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放在门口的1盆大罗汉松(经鉴定价值2000元人民币)、1盆大勒杜鹃(经鉴定价值520元人民币)、2盆发财树(经鉴定价值360元人民币)、1盆富贵树(经鉴定价值120元人民币)、5盆小盆栽。后被害人发现被盗报案至我局,经公安机关侦查,于同年01月26日18时许,将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的花卉盆栽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思 乔书 记 员 杨芷(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