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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芳芳与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芳,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芳。被执行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刘芳芳与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6)新0103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4栋6A商铺的产权手续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刘芳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