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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博爱县鑫宇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学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鑫宇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学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62号原告博爱县鑫宇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小可委托代理人范柏树,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学苏,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鑫宇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学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爱县鑫宇线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