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侯晓雷诉祁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雷,祁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997号原告:侯晓雷。被告:祁海英,现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侯晓雷诉被告祁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晓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晓雷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