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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被执行人邸永刚、郑丽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云,邸永刚,郑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女,1953年07月1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邸永刚,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郑丽荣,女,1965年0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凤云与被执行人邸永刚、郑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借款2万元。但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