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天津市福泰新津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天津市福泰新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9号。法定代表人戴蕴,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新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3-811。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50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新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