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崔存存与张洪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存存,张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崔存存。被执行人张洪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存存与被执行人张洪建(2016)冀1127执22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存存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