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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翠翠与马瑞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风,刘翠翠,刘敏,刘岩,丁艳云,马瑞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571号原告赵桂风,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刘翠翠,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刘敏,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齐河县。原告刘岩,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丁艳云,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马瑞香,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赵桂风、刘翠翠、刘敏、刘岩诉被告丁艳云、马瑞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桂风、刘翠翠、刘敏、刘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瑞香所有的鲁PCF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