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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新霞、谢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新霞,谢苏,祁合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719号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马海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建明、赵婷婷(实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张新霞,女,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被告谢苏,女,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祁合建,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霞、谢苏、祁合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