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开琴、曹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琴,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363号被执行人李开琴。被执行人曹伟。被执行人李开琴、曹伟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被告人李开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曹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2、追缴被告被告人李开琴、曹伟非法所得人民币1060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李开琴、曹伟未履行缴纳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03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开琴、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开琴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金融、房管、车辆、公积金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开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李开琴正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曹伟银行卡上人民币3750元,另被执行人曹伟主动缴纳1310元。现被执行人曹伟的罚金4000元和追缴非法所得1060元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中李开琴应缴纳的罚金260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开琴列入失信人员。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开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量他人吸毒罪目前仍在服刑中,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