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1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平与张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平,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欣,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平与被执行人张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欣为申请执行人周平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张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周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周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