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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淄博周村世路通轮胎有限公司、王隆治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周村世路通轮胎有限公司,王隆治,孙萍,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周村世路通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隆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隆治。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经理。上诉人淄博周村世路通轮胎有限公司、王隆治、孙萍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轮胎买卖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三包轮胎的到期时间为2015年7份,经上诉人结算,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6万余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被上诉人所诉债权是从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破产后取得的。本案应为一般债务纠纷,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签订的《轮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约束力。本案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甲方)与上诉人(乙方)于2012年2月12日签订了《轮胎买卖合同》。现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已经依法破产,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破字第4-5号民事裁定已裁定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由被上诉人取得。被上诉人已获得相关合同权利。被上诉人据该《轮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法定程序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通过诉讼方式向合同债务人实现权利,仍应受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的约束。甲方住所地在山东省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