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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林文龙故意伤害(致死)罪、流氓罪、脱逃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926号罪犯林文龙,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日作出(1996)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龙犯故意伤害(致死)罪、流氓罪、脱逃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文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6年9月11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龙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脱逃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文龙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0一三年、二0一五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文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