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0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艳丽申请王兆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利,王兆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艳利,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兆奎,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艳利与被执行人王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兆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兆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个人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兆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个人的账户内的706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