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大运与梁胜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运,梁胜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大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梁胜好,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王大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胜好名下的皖L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胜好名下的皖L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