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代新超、刘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新超,刘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68号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代新超,男,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刘玉苹,女,住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新超、刘玉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二被申请人代新超、刘玉苹(二人系夫妻关系)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被申请人代新超在申请人处贷款50,000.00元。现已逾期,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代新超在银行的存款26,000.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刘玉苹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