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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张某申请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