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张某申请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