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林、王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马林,王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5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马林,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王琪,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林、王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林、王琪价值28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林、王琪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