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接受梁某某、麦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每期接收投注额几十元至二千元不等,并将投注额转投给上家,从中获取投注额10%的利润。至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共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约300多期,投注总额约70000元,非法获利6000多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非法获利60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接受梁某某、麦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每期接收投注额几十元至二千元不等,并将投注额转投给上家,从中获取投注额10%的利润。至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共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约300多期,投注总额约70000元,非法获利6000多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曹某某手机2台、六合彩书籍8本、六合彩资料4张、笔记本1本、纸张225张、计算机1个、练习薄2本。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指认照片。2、证人梁某某、麦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非法获利60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曹某某赌博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曹某某手机2台、六合彩书籍8本、六合彩资料4张、笔记本1本、纸张225张、计算机1个、练习薄2本,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二、扣押的曹某某手机2台、六合彩书籍8本、六合彩资料4张、笔记本1本、纸张225张、计算机1个、练习薄2本,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曹某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