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忠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78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亮,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吕忠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