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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255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施某,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某以再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