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英怀与洪保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英怀,洪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76-1号申请执行人郑英怀,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建明,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申请执行人郑英怀之子。被执行人洪保元,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英怀与被执行人洪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洪保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洪保元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郑英怀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洪保元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洪保元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洪保元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洪保元名下有牌照号为闽C19X**(奥迪)的汽车一辆。2、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洪保元名下牌照号为闽C19X**(奥迪)的汽车;于2015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洪保元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该房产于另案(2015)南执字第2589号中进行司法拍卖。3、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洪保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洪保元的房产于另案司法拍卖中,因拍卖期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