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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路与被执行人甘银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甘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张路,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甘银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执209号张路与甘银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路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甘银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