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金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阳旭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金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阳旭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福尔车业有限公司,仝清华,乔丽晶,仝秀芹,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执行人宁阳县金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仝清华,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宁阳旭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杜敏安,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光大福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传胜,任总经理。被执行人仝清华。被执行人乔丽晶。被执行人仝秀芹,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东疏镇庞庄村小康路***号。被执行人彭杰。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金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阳旭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福尔车业有限公司、仝清华、乔丽晶、仝秀芹、彭杰纠纷一案的(2015)岱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岱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子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