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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胡欣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平,胡欣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平。被执行人:胡欣帜。本院在执行张会平与胡欣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