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胡欣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平,胡欣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平。被执行人:胡欣帜。本院在执行张会平与胡欣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