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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兰国与宁津县鑫奥木材加工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国,宁津县鑫奥木材加工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52号申请人:赵兰国。被执行人:宁津县鑫奥木材加工处。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惊涛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