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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普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溢兰茶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7479号原告上海普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健。被告上海溢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卢孔钦。原告上海普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溢兰茶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普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5.30元,由原告上海普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