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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张保桥、高登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张保桥,高登汉,杨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威,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晓,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张保桥,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高登汉,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杨占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张保桥、高登汉、杨占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荡审 判 员  徐星煌人民陪审员  周明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