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小龙与谭永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龙,谭永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914号原告孙小龙,男,生于1979年7月9日,汉族。被告谭永良,男,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龙与被告谭永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小龙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小龙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