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升阳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升阳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志飞,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光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升阳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凯,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升阳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