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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501号原告:张甲,女,汉族,1991年3月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乙,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6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晓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