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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陈亮、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陈亮,曹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34号原告张建伟。被告陈亮。被告曹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陈亮、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调解,原告张建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4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 判 长  柳 阳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