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陈亮、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陈亮,曹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34号原告张建伟。被告陈亮。被告曹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陈亮、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调解,原告张建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4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 判 长 柳 阳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