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王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王强,于凤连,王凤,张庆山,王慧峰,郭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3层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874367-7。法定代表人张国祥,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依路村。经营者王强。被执行人:王强,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于凤连,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王凤,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张庆山,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王慧峰,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执行人:郭昌满,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申请执行人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王强、于凤连、王凤、张庆山、王慧峰、郭昌满追偿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宜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