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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6)皖86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依据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被害人杨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市谢家集区武装部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定2015年12月10日,郑某冒充现役军人通过网络聊天搭识了甘肃省天水市女青年杨甲,并建立“恋爱”关系。同月30日,郑某着制式军装从铁路淮南站将杨甲接到自己租住房处同居,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5日,郑某着制式军装在淮南站候车室因阻止杨甲乘车返乡发生争吵,执勤民警识破郑某假冒军人后将其抓获。随后,从其租住房处查获伪造的军官证、迷彩服、中尉军衔等军用物品。原审认为,被告人郑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军队的声誉和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造的军用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郑某上诉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郑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原判鉴于上诉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现上诉人郑某再要求本院减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郑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上诉人郑某作出的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瑜代理审判员  夏晓虹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顾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