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8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0124XXXX被告姚某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070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姚某某未到庭,且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