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08/21345号变型拖拉机在枞阳县枞阳镇新楼村卫生室门前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许某乙及其电动车,致许某乙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前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08/21345号变型拖拉机在枞阳县枞阳镇新楼村卫生室门前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许某乙(男,1957年5月6日生,枞阳县官埠桥镇XX村人)及其电动车,造成许某乙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当即报警并在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跟车将许某乙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许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在枞阳县人民医院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许某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许某乙的亲属随即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许某甲、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陈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