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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微、李营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微,李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微。被执行人:李营营。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号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微、李营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9364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2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