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59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省遵义市。201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黎某伙同“王老五”(另案处理)在晋江市安海镇江滨花苑车友洗车行后门附近,盗走被害人颜某一部灰色电动车(无法估价);2.2015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黎某伙同“王老五”在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安平东道130号房子的楼梯间内,盗走被害人柯某1一部红色电动车(无法估价);3.2015年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黎某伙同“王老五”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五里工业区海丰石材厂宿舍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蔡某的一部价值5058元的黑色“豪爵”牌太子摩托车;4.2015年10月16日傍晚,被告人黎某伙同“王老五”在晋江市安平开发区许记牛肉店后面安平诊所旁的巷子处,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部价值3400元的“哈力爱俊达”牌摩托车;5.2015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黎某伙同“王老五”在晋江市安海镇华达酒店楼下停车场保安亭旁边的摩托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鲁某的一部深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6.2015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黎某伙同“王老五”在晋江市内坑镇内坑工业区创源鞋厂宿舍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谢某的一部价值2342元的黑色豪爵牌太子摩托车。综上,被告人黎某共实施盗窃6起,可查明赃物价值合计为10800元。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黎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128号钟情网吧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颜某、柯某2、蔡某、李某、鲁某、谢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吕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体检报告、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某退赔被害人颜丽娟一辆价值相当的电动车、被害人柯佳红一辆价值相当的电动车、被害人蔡顺义经济损失5058元、被害人李大林经济损失3400元、被害人鲁大华一辆价值相当的电动车、被害人谢德文经济损失2342元。��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