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梁山开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公司,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218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乔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某公司、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