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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梁山开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公司,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218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乔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某公司、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