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与许宝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许宝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负责人崔凤斌,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万廷,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监督主任。被告许宝胜。委托代理人郭润清,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许宝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分给被告的本案争议的0.248公顷土地系三等地,被告认为不好,还要交各种费用可能赔钱,便向当时原告工作人员包发、李清连表示不想耕种这块土地,随后与原告签订了不包括这0.248公顷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开庭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均可证明,并且土地承包合同也确实不包含争议的土地,由此确认,被告对0.248公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自愿放弃;第二,被告虽然辩称自己未放弃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自1997年分地后一直在找村上想要回土地,但并无证据证明,取得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的刘万清,其承包经营期限自1997年起至2008年止,十余年时间,被告于2008年4月才开始主张返还的,故被告的仲裁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被告要求原告归还的0.248公顷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予支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争议已经长春市宽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并由原告的仲裁代理人周万廷在长春市宽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准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