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荣生与刘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生,刘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生。被执行人刘招兵。申请执行人王荣生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荣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招兵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招兵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659号一案的执行。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