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周明军、汪九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周明军,汪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代表人:吾幸桃,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明军。被执行人:汪九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明军、汪九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7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2.5元、执行费406.7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黄慧民审判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