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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宝强与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强,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56号原告吕宝强。被告原告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1609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强与被告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吕宝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