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1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土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越峰,赵君祥,李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1执字第299-1号申请人土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斌,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越峰,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赵君祥.被执行人李瑞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郭越峰、赵君祥、李瑞军应给付申请人案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越峰、赵君祥、李瑞军有工资收入,需冻结了被执行人郭越峰、赵君祥、李瑞军的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越峰在土右旗农村商业银行双龙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账号:×××.二、冻结被执行人赵君祥在土右旗农村商业银行振华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账号:×××.三、冻结被执行人李瑞军在土右旗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存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亮 微信公众号“”